主旨:為因應「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」修正公告實施,原各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之廢止程序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3年7月29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31477518號令及本局新北教衛環字第1131486622號函辦理。
二、原收費標準修正前,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修正後為學校得以其實際使用場地情形,依條文附表規定公告其收費之場地別及額度,並刊登於學校
網站周知。
三、為簡化學校廢止程序,學校得免召開校務會議另行廢止程序,逕行廢止原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