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」第四條、第十一條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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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函轉衛生福利部「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」第四條、第十一條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4年2月20日新北府社區字第1140295110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公文及附件各1份。
0336168_「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」第四條及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.pdf
0336168_「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」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勘誤表.pdf
0336168_衛生福利部來函公文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