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專區新修正於115年9月1日起生效
字體大小調整
小
中
大
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一、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專區修正於旨揭日期起生效,詳情請參考本府消防局網站首頁/公告事項。
二、新北市不得於每日下午10時至次日上午6時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及飛行類(如沖天炮、小高空等)。
三、倘發現非法製造、儲存、販賣或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,請撥打119,俾利本府消防局派員前往查處。
1-公告附表及地圖.pdf
2-印刷確認版.jpg
3-即時文稿03_A4DM_煙火施放小叮嚀(印尼文版-完稿檔)_0.jpg
4-即時文稿03_A4DM_煙火施放小叮嚀(英文版-完稿檔)_0.jpg
5-即時文稿03_A4DM_煙火施放小叮嚀(越南文版-完稿檔)_0.jpg